昨天我们刊发了一篇文章《地产公司欠电梯厂家800多万,,,,,,锁梯,,,,,,业主不干了!》,,,,,,电梯在2015年已经装置完毕投入使用,,,,,,可是地产公司拖欠电梯尾款800多万,,,,,,电梯厂家无奈停了一部分电梯,,,,,,可是业主却把厂家给起诉了,,,,,,更悲剧的是法院以为厂家不可停梯。。。。。。
怎样在条约中规避这种显着电梯公司占理可是法院却不支持的停梯讨钱的事情,,,,,,有位电梯人给出了意见:
我们也遇到甲方拖欠尾款不给的事情,,,,,,不过我们都是在条约中约定付清款子后,,,,,,才办理电梯产权移交,,,,,,特想法要求验收及格后一个月内必需办理移交手续我们明确是办理使用权的移交(可见特想法是何等CD),,,,,,在此时代,,,,,,物业可向产权单位租赁电梯使用,,,,,,产权单位有租或不租的权力。。。。。。
条约中若是有这个条款,,,,,,去停梯完全没误差,,,,,,直接和业主摊牌了,,,,,,电梯不租了,,,,,,让业主去向开发商施加压力,,,,,,这个压力一般开发商遭受不了。。。。。。
现实中,,,,,,不管是电梯装备费照旧电梯装置款都很难要。。。。。。虽然也不是这几年才形成了,,,,,,90年月就保存着电梯款难要的事情。。。。。。
好比九十年月,,,,,,某电梯人(现在已经是电梯行业的高级治理人才了)就被杭州某电梯厂派到广州去要电梯款,,,,,,要了一个多星期,,,,,,才把钱要回来,,,,,,这也算是较量顺遂的了。。。。。。
未来已来,,,,,,我们一起加油!
